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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12:40  浏览:9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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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1997年12月1日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1998年1月8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4号公告,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加强对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投入,是指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技普及以及相关科技活动的经费投入。
第三条 本市从事科技经费投入与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机构贷款为支撑、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全社会科技经费投入体系。
第五条 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市科技经费投入的总额按人均应当高于全省水平,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以上。
第六条 科技经费投入的使用坚持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经费投入纳入本级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经费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财政科技投入预决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技经费投入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其年增长幅度要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学事业费等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编制预算时,科技三项费用占本级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逐年增长,到2000年分别达到3%和2%以上,以后逐年增加。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以及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
市、区、县级市科技三项费用由本级科技行政部门掌握使用,并根据所支持项目的不同情况,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的科学事业费,以上年度的数额为基数,按财政预算支出的增长幅度逐年增长。
调整市属独立科研机构,需要改变科学事业费的数额和划拔方式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筹集科技发展资金,并逐年扩大规模,重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主要用于补充本级科技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基本建设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的科研基本建设费。每年度的具体项目安排,由同级计划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科技机构科研设备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择优支持市属独立科研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第十四条 全市科技普及经费应当按省规定的标准以上安排,并逐年增加,由市和区、县级市财政分担。
科技普及经费用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实用技术等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招标工作,立项时要注重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衔接。
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未经专家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的重大科技项目,不予立项和安排经费。
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经济、政策手段,引导、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经费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经费投入的主体。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支柱产业发展领域的研究开发以及产业化科技项目,应当择优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组织从事科技活动享受税收减免部分,必须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十九条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盈利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占上年度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应当不少于1%,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不少于5%。
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高于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银行按国家规定设立科技开发贷款科目,增加科技贷款规模,已经安排的科技贷款规模不得挤占。
对列入市级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银行应当按规定优先投放贷款。对本市重点科技项目,主办银行可协调有关金融机构采取联合贷款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多渠道筹集市科技贷款风险担保资金,为科技开发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科技贷款项目的管理,协助金融机构进行科技贷款的审查、投放和回收,并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科技风险投资、信贷、担保和金融租赁业务。
第二十四条 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事业组织,可依法向社会筹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 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可依法在本市设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开展科技风险投资及有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可依法在本市设立科技基金,或以捐赠等形式,资助科技活动和奖励科技人才。
科技基金实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可依法在本市独资或者合资、合作设立科技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可引进境外资金,开展合作研究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保证本级财政科技投入,未达到条例规定的,必须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对在科技经费投入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取得显著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捐赠资助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挪用、克扣、截留科技经费的,由经费下达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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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1〕100号)、《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参照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 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州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并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3.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4.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第三章 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的合格率和优良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仪器、设备是否安装、调试到位,单项工程有无试运行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了各专业竣工图。

  6.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是否具有合格的审核意见。

  7.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8.政策落实情况。土地分配、税费优惠、户籍管理、补偿补贴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9.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应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并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初验或验收。

  第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单项工程验收和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初验工作或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接到县市区申请初验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或验收。

  第十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根据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竣工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委员会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后,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意见和竣工验收表应有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不予验收,并做出文字说明,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春政府网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8〕4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春政府网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国宜春政府网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国宜春政府网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宜春政府网(www.yichun.gov.cn,以下简称主网站)的信息平台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主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主网站是市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主要是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主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对网站涉密信息的界定。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的网站,其信息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实施,市直部门建设的网站,其信息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市、县国家保密局负责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政府网站涉密信息的界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主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市情信息、全市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主网站发布的信息来源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应按主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主网站搞好对外宣传和服务。
第八条 主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市政府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市政府主网站栏目设置和各部门工作职责的有关要求执行。政民互动栏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向主网站报送信息须提供电子文档,报送电子文档应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gov@yichun.gov.cn)。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的网站,其信息自行负责采集、审核与发布。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一条 主网站对外发布的信息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根据《保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信息准确、安全,确保上网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
  第十二条 主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定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信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
(二)市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协办提供的文件、领导分工、公告公示、领导讲话、重大活动等,由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核后报送。
(三)从宜春新闻网、大江网、新华网、人民网转载的时政信息,由信息采编人员审核后发布;从其它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采编人员初审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
(四)政府文件、领导讲话、参阅文件、政府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由市政府办相关科室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并在“发文处理卡”的“公开形式”栏中注明,信息采编人员根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上网发布。
(五)互动类栏目信息由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后,经网站分管领导审核后再上网发布,对敏感性问题需请示市政府领导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内容;
(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四)上网信息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第十四条 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主网站的信息,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制作、维护和发布。也可通过授权,将相关栏目委托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更新维护。
第十六条 主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如需利用主网站发布公告类信息,需向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切实加强主网站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十九条 主网站应丰富信息资源,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便利条件,为政府和公众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按要求为主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维护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导致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密、泄密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