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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59:22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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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0]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0]39号)有关要求,现将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

  2011年是“十二五”改革发展各项规划的开局之年,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和深化财政国库各项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一步扩大改革级次和范围,实现所有中央预算单位和所有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健全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中央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实施动态管理;深化公务卡改革,将改革推进到所有三级和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下预算单位,扩大结算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的现金使用;加强用款计划管理,不断提高用款计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推进财政授权支付网上银行试点工作;认真做好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申报核定工作;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往来资金、会计核算和资金安全等财务管理工作;完善各单位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和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效率,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支付资金。

  二、继续推进预算执行细化管理

  2011年,各中央预算单位要继续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开执行;财政部确定的将项目支出执行到预算项目的试点部门范围不变。

  (一)调整项目编码。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0]271号),2011年预算项目编码由10位调增为13位,在范围划分、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等业务涉及的有关凭证和电子信息中“项目编码”相应进行调整,与预算项目编码一致。

  (二)年终结余资金处理。各中央预算单位2009年度以前形成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按照预算科目结转。对2009年度以后形成的结余资金,未实行预算执行细化试点的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按预算科目结转,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按预算项目结转;实行预算执行细化试点的单位,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都按预算项目结转。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申报核定等事项按《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的通知》(财办库[2010]297号)执行,并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结余资金用款额度恢复时间和恢复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做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工作

  2011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工作,严格执行范围划分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确保用款计划编报和预算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支付方式与范围划分标准。2011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移民征地拆迁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支出,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物品、服务等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

  (二)范围划分建议表报送。各部门应于2010年12月10日前根据“二上”预算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附件1)、《*****(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一般预算资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附件2)、《*****(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府性基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附件3)报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2011年正式预算批复前,根据“二上”预算数及报送备案的范围划分建议表编报用款计划。其中,汇总建议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汇总填报;明细建议表按照项级科目分基层预算单位填报,其中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要填报到预算项目。

  2011年部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各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数调整范围划分情况,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重新调整报送汇总建议表和相关明细建议表。

  (三)范围划分建议表审核批复。收到各部门报送的范围划分建议表后,财政部对范围划分建议表的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同时进行审核。其中,对于电子信息,财政部将通过财政国库外围平台系统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校验。检验未通过的,财政部将根据信息系统提示的错误原因,通知中央部门进行调整后重新上报,直至校验成功。

  财政部在成功接收并审核同意中央部门按部门预算数报送的范围划分建议表(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建议表和相关明细建议表以“财办库”形式批复。

  (四)有关调整事项处理。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调整预算的,应按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并经财政部(国库司)审核同意后执行。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支付方式和范围的,预算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调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不纳入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外,其他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将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不纳入预算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暂按原渠道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二)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中央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工作业务调整内容较多,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解释,做好各项工作衔接,确保准确核定并及时上报2010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

  (三)预算项目编码调增后,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抓紧做好系统调整和业务培训等工作,保证预算单位及时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四)财政部支付有关代编预算中央企业的财政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不需要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暂由财政部有关部门预算管理司代编,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企业通过“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系统7.1”自行编报。

  特此通知。

  

  附件:1.*****(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

  2.*****(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一般预算资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

  3.*****(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府性基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

  4.填报说明及注意事项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3.xlsx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2/P020101217397181769074.xlsx
附件4.doc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2/P0201012173971819695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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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局


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我国现有4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仅占国土面积的万分之五,与世界发达国家和不少第三世界国家相比,差距甚大。在改革、开放、搞活和旅游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土地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对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改善
生态环境、保障风景区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管理仍是薄弱环节,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据各地反映,风景名胜区土地买卖、出租、非法转让等现象比较严重;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普遍存在;炒卖土地牟取暴利、越权批地、乱建滥占等违法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地破坏风景名胜区的生
态环境、人文景观及自然历史风貌,给风景名胜区土地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已是当务之急。现对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督促和帮助各级风景名胜区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已成立一级政府的风景名胜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立土地管理机构;其它风景名胜区,可以设土地管理科(股)或专职土地管理人员,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委托的管理职权。
二、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在开展全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同时,重点抓好风景名胜区土地的清查工作。凡在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对风景名胜区土地漏查的,都要补查。对查出的违法占地要及时处理。对在中发〔1986〕7号文件发布后的违法占地要从严处理。对44个国家级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清查,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并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报告。
三、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各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审查应贯彻风景名胜区土地统一管理、全面规划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对风景区各级保护范围及各类用地的划定;对风景区土地利用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科学分析,提供合理意见。
四、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用地的前期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造成土地污染、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及破坏人文、自然历史风貌的建设项目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选址。
五、严格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的审查制度。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建设单位申请用地,除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持有的批准文件,还须持有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和单体设计的签署意见。未列入当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不得申请用地。

没有规划和规划未经政府批准的,不予批准用地。
六、依法确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权属。风景名胜区的土地,须经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管理机关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及时抓好这项工作。
凡改变风景名胜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必须依法办理申报、审批等土地变更手续。对风景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各风景区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对协调不成或涉及本风景区外的土地权属纠纷,依《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七、建立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的经常性监督检察制度。对买卖、出租、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和破坏风景名胜区土地资源的事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依法惩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责令停建、停用,对保护和管理
风景区土地成绩突出卓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并广为宣传。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1987年8月14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政〔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三门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
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整合行政资源,鼓励市政府各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资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争取上级资金是指争取上级对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其他方面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向中央、省级业务部门争取到的各项补助;
  (二)向省级以上争取的转移支付资金;
  (三)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水利、民政、教育、社保等项目建设资金;
  (四)争取到的对我市经济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资金;
  (五)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维护我市各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将应上交的资金通过努力留在我市以及增加我市财政或其他收入、减少我市各类支出的;
  (六)其他偶然性争取的资金等。
  第三条 本意见奖励的对象为在争取上级资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政府部门。
  第四条 对争取上级资金工作进行奖励的比例、额度和计算办法为:
  (一)竞争性争取的无偿资金,按照年度争取资金全部额度进行奖励。
  1.综合委局或具有较大争取资金职能的单位按争取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
  2.一般单位争取资金总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2‰的比例给予奖励,争取资金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3‰的比例给予奖励,争取资金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4‰的比例给予奖励;
  3.其他单位或争取资金总额100万元以下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奖励比例分段计算。
  (二)竞争性争取的有偿资金,按照年度争取资金全部额度进行奖励。
  1.综合委局或具有较大争取资金职能的单位按争取资金总额的0.5‰给予奖励;
  2.一般单位争取资金总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1‰的比例给予奖励,争取资金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2‰的比例给予奖励,争取资金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3‰的比例给予奖励;
  3.其他单位或争取资金总额100万元以下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奖励比例分段计算。
  (三)争取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全部额度0.5‰的比例给予奖励。区分竞争性、分配性等不同性质转移支付,根据其资金性质分别采用上述奖励比例计算奖励金额。
  (四)共同争取的资金,共同争取资金奖励由主要争取单位分享70%,其余参与单位按照实际参与情况分享30%。
  (五)积极争取的对我市经济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六)其他偶然性争取的资金,数额较大的根据努力程度和成效大小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争取上级资金进行奖励,应通过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
  (一)申请上报。年度结束后20日内,各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目标办上报争取上级支持资金书面情况,并附每笔资金的依据(资金到账单复印件、资金批文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资金性质的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上报的,影响考核组审核的当年不予奖励。
  (二)确认依据。事业类资金以当年实际到账额度为准,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不经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由考核组依据单位申报所提供资料审核确认),当年申请的资金下年度到账的列入下年度奖励;项目类资金以上级批文为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资金批文跨年度至下年度的列入下年度奖励。
  (三)审核确认。各单位申报后,由市政府目标办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争取资金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市财政局对全市各单位争取事业类资金提出资金性质的认定意见(是竞争性争取资金或政策性分配资金、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其他因素);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各单位争取的项目类资金提出资金性质的认定意见;市政府目标办对审核汇总的结果提出认定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确认。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非部门因素争取的资金;
  (二)垂直部门用于自身建设的资金;
  (三)上级已有明确的分配标准、计算公式等纯政策分配性资金,政策分配性资金在分配额度计划内及类似资金;
  (四)低于全省平均数或低于全省平均位次;
  (五)同类资金在国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争取的资金额度低于上年度;
  (六)争取上级返还资金,在返还比例数内的不予奖励;
  (七)已按照一事一议或其他形式奖励的,年度奖励时不再重复奖励;
  (八)在执行申报时不能提供有效资料证明是竞争性资金的,且年度考核时有关部门又不能分清资金性质的,按分配性资金认定。
  第七条 本意见所指的奖励具有以奖代补的性质,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对各部门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的奖励,实际执行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奖励资金用于申请上级资金工作的各项费用支出,市政府每年将组织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各部门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除收回奖金外,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收回资金、通报批评外,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