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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10:47:12  浏览:9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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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999年7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68号文件公布;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推广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旅顺口区、金州区、县(市)散办负责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管理等工作。
  市及县(市)区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要贯彻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应当逐步实现水泥生产散装化。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新建(含新建生产线)、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设施能力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其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六条 对水泥、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水泥生产、销售情况报送散办;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季度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销售情况以及使用水泥情况报送散办。
  第七条 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商品砂浆。停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商品砂浆的具体期限由市及县(市)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应逐步增加和配套散装水泥设备和设施,做到标准化、系列化,保证技术先进、计量准确、安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和质量要求。
  第十条 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按本企业上月实际销售袋装水泥数额向散办缴纳;
  (二)建设工程项目(含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设计使用水泥量预交。其中,长海县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财政部门代收。专项资金的入库和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按照上季度使用袋装水泥数额向散办缴纳。
  第十二条 各散办于每月15前凭《辽宁散装水泥资金专用票据》,将收取的专项资金划拨到同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帐户。
  散办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专项资金,代征单位应于每月13日前,将收取的专项资金上缴到散办。
  专项资金的代征手续费为实际代征缴入国库专项资金数额的千分之二,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书和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发票等使用散装水泥的凭证,向散办申请清退专项资金。散办和财政部门核实有关资料后,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达到百分之八十的,按照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清退专项资金;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未达到百分之八十的,不予清退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改、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和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九十。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散办提交立项报告,经散办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时提交经有关专家评审的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第十六条 县(市)区散办应将其征收专项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上缴市散办。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散办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财政、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59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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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1995年以来,各地团组织以服务万村行动统揽农村团的工作,积极行动,创造性地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尤其是一些团组织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多种形式,领办起能辐射一定区域的科技推广项目,有效带动了先进适用技术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带动了农村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带动了农村青年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基层团组织建设,促进了服务万村行动的不断深化。团中央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会同国家科委、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出了《关于积极动员大力扶持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深化服务万村行动的意见》,把领办科技推广项目作为深化服务万村行动的重要措施。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团中央已直接领办了“稻田养鱼”、“秸杆养殖”等6个项目,辐射到18个省区的160个县。各地团组织领办的项目也已达1万个。

  为更好地从理论上总结认识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推进此项工作在全团的深入开展,1997年5月21日至23日,团中央在山东省日照市组织召开了“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会议认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团组织带领农村青年参与和推进我国农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具体实践,是帮助农村青年脱贫致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活跃农村团的工作的基本途径,因而是深化服务万村行动的突破口和关键点。会议取得的这些成果是非常重要的,对做好农村团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现将《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特别是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切实把领办科技推广项目作为农村团的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多年来农村团的工作实践经验,特别是两年来全团开展服务万村行动实践经验的结晶。它把团组织在农村服务大局、服务青年与加强自身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深化服务万村行动的主要措施。对此,全团要有深刻的理解、全面的把握,并真正以此来指导农村团的工作,推动服务万村行动的深入开展。

  2、县以上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率先垂范,亲自动手领办起能在当地有较大辐射面的科技推广项目。与过去相比,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在工作方法上最大的特点是强调各级团组织要亲自领办,而不是仅靠一般号召。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这项工作真正抓在各级团组织手中,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县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认真按照团中央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积极动员大力扶持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深化服务万村行动的意见》要求,在加强对基层指导的同时,因地制宜地直接领办起1-3个项目,给基层以示范和带动。

  3、积极开展争创“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奖”活动。设立“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奖”旨在调动各级团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县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尽快设立起本地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奖”,并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以调动本地区团组织领办项目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关于下发<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奖评定奖励办法>及1997年度评定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青办发[1997]4号)要求,做好全团项目奖的申报备案、检查考核等工作。

  4、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共青团服务万村行动,尤其是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的肯定和赞扬,有关方面以文件或纪要等形式给予了积极的政策支持。许多地方或下发有关文件、或拨工作和项目经费、或划拨扶贫贷款支持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各地要继续用足用好这些政策。在本次会议上,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支持措施。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情况,争取更大的支持和帮助,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深入扎实地在全团开展起来。

 
 





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
会  议  纪  要



  1997年5月21日至23日,“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在山东省日照市召开。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家科委、农业部、团中央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电视台、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山东、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河南、四川等省级团委负责同志以及山东日照市、莘县燕店乡党政领导共28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山东省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情况介绍,实地考察了日照市和临沂市团组织领办的部分项目,围绕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巴音朝鲁同志到会并作重要讲话。



  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为积极推动农业和农村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深入扎实推进“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的一项有力措施。自去年全面部署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大胆实践,在较短的时间内,初步探索形成了一系列有效做法,收到比较明显的成效。山东各级团组织总结近年来帮助农村青年脱贫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经验,立足市场,选择能够影响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通过集中自身力量和调动可以影响的社会资源,领办起“洋香瓜和无籽西瓜”、食用菌“万户亿元工程”等一批科技推广项目,并依托这些项目的实施,办示范点、进行技术培训、培养带头人、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农村青年致富成才和团组织自身建设。日照市莒县团委1995年依托乡村两级团组织,实施“共青团号种子工程”,由村团支部牵头成立农村青年科技实验队,村里划给或承包给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青年科技实验田,以良种试验、示范、繁育、推广为主要任务,重点抓了小麦、水稻、“脱毒双薯”等良种、良法的实验推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现在全县1258个村已建立实验队645个、拥有科技示范田6067亩。目前这一做法已在全市推开。临沂市莒南县团委积极参与团中央领办的科学养兔项目,在团中央直接帮助下,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创办了鲁东南最大的优良种兔繁育基地,现有进口优良种兔1600多只,直接为全县20余个村提供种兔、开展技术和销售服务,预计年利润可实现30万元。

  据统计,目前全团各级组织领办的科技推广项目已达1万多个。其中,团中央直接领办了稻田养鱼、秸杆养殖等6个项目,辐射全国18个省区。20省(区、市)团委或召开会议、或联合有关部门下发文件部署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已有17个省(区、市)团委确定了各自领办的项目,一些项目,如广东的“庭院养羊”,黑龙江推广的十项农业技术,四川推广的“精细蔬菜种植”等都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许多地方党政组织给予了大力支持,如云南省政府拨250万元专款支持团省委领办水稻旱育稀植等三个项目,山西省政府拨给团省委100万元的工作经费并授予其1000万元的扶贫贷款划拨权,湖南省各有关部门为团省委提供的贷款、扶贫资金等也有5000万元。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工作正在全团普遍展开。基层团的领导机关和组织对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表现出极大热情,他们感到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真正使进一步深化农村团的工作找到了工作抓手,纷纷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政府确定发展的主导产业,或以推广一两项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为主,或依托现有的青年星火带头人,或建立相应的实体,领办起一大批科技推广项目。

  与会同志对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采用的方式和产生的效果给予了充分肯定。普遍认为,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为农村青年脱贫致富提供的帮助是直接的、成效是非常显著的。在此过程中,团组织领办的科技推广项目又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迅速带到农村,既填补了一些地方村级组织无人负责科技推广的空白,又大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促进了农村青年服务体系的建设,有利于加强团组织自身建设,是能够牵动整个农村团的工作活跃起来的一发所在。



  会议从理论上对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作了深入的研讨。会议认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团组织参与和推进我国农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式。与会同志指出,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能够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以单个农户为主的小生产与正在形成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很突出。实行贸工农一体化、以市场为导向、以核心企业为龙头、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为保障的产业化经营是必由之路。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或是推广一项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或是为农村青年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某一环节上的服务,或是兴办一个能辐射一定范围的龙头实体,都抓住了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的一个关键环节,从而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把分散的小生产组织起来,把生产和市场联结起来,进而促进产业体系的形成、完善和更大发展。与会同志指出,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能够大大促进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实施“科教兴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发展越来越取决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许多地方村一级没有专门人员负责技术推广工作,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对此是一个很好的补充。它充分发挥了团的网络优势和联系着广大农村青年特别是青年星火带头人的人才、文化、智力优势,依托项目,以“眼见为实”取信于民,迅速将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推广开来,为促进农业生产增长方式的转变做出贡献。

  会议认为,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将有力带动农村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促进“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到本纪世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既定的战略目标,也是各级党政的重点工作。许多同志指出,农村青年是消除贫困的最大受益者,更是扶贫开发的中坚力量。团组织依托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可以很好地开发和利用这种力量,使各项服务措施很快落实到位。再加上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以种养业为主,投资少、见效快,非常适合贫困地区的资源特点和发展状况,能够较大范围地直接辐射到贫困村、贫困户,有力地带动农村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所以是开发式扶贫的好形式。

  会议认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有力地抓住并服务于农村青年致富成才这一根本利益。这种服务可能是简单的和有限的,但是具体的和实际的。能够吸引农村青年走上摆脱贫困、走向富裕和实践成才的道路,使他们在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实践中认识改革开放、体验党的富民政策、学科技用科技、练经营学管理闯市场。这种服务还能使团组织与青年之间在已有的政治社会联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经济联系,加大了团组织直接团聚、联系和影响农村青年的力度。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还能够推动团支部书记、青年星火带头人、村委会科技副主任“三位一体”配备,促进团干部知识和技能结构的完善,带动团的工作方式转变,增强团组织自身实力。因此,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活跃农村团的工作的基本途径。



  会议畅所欲言、气氛热烈。到会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团组织进一步做好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工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一项很好的工作,应长期抓下去。与会同志强调,要切实认识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在农村团的工作以至农村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它放在重要的工作位置上,扎扎实实地抓,坚持不懈地抓。要充分发挥青年星火带头人及龙头企业的作用,用示范带动的办法推动这项工作;要结合实际,立足长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项目的发展进行较长期的规划。第二、要按照市场规律领办项目。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既是团的一项工作,又是一种经济活动,在实施中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在选项目、实施项目的过程中,要对项目关键技术适用范围、产品(服务)市场状况、具体操作方式等内容,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还要注意一开始就在参与项目的组织、团员青年之间尽可能地明确利益关系。第三、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良好的项目运行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要学习和借鉴现代企业的组织、运行、管理方法,使项目一开始就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促进项目不断扩大和发展;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考核,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第四,要将团组织领办项目纳入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之中。要按照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区域性、规模化项目,尤其是对一些有较高科技含量或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项目,要积极争取纳入正在形成或当地党政正在规划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之中。



  会议认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既有赖于团组织继续真抓实干,还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对此,与会同志表示,愿从本部门职责范围出发,进一步做出努力。

  1、要更加关注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这项工作。与会同志认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农业、科技、经济、组织、科研等有关部门应给予更多的关注,由于它涉及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推广应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青年成长等诸多方面,相关部门既要在实践中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在理论上加强研究和指导,又要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给予支持。

  2、要大力支持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离不开各级党政部门的关心支持,许多地方的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一些地方专门划拨工作经费、项目经费、试验田,把村团支部书记、青年星火带头人、村委会副主任“三位一体”配备列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等经验是很好的,应注意总结推广。

  农业、科技和科研部门在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指导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方面可以发挥特殊的作用。各级农业、科技和科研部门都在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可以从中选择一些,配以相应的经费,与共青团组织联合实施。对于团组织领办的技术含量较高、有一定辐射范围的优良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纳入“星火计划”、“丰收计划”及有关部门重点推广的技术、项目中来,在农业科技推广费用和贷款上优先考虑。财政、金融部门从“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深化服务万村行动”之初一直在资金上给予了支持,今后继续予以帮助是非常必要的,对符合条件的优秀科技项目在安排各种支农资金、扶贫资金时应尽量予以夸虑,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金融部门,尤其是涉农金融部门,对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好项目,可以按正常信贷渠道给予优先扶持。

  3、加强对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的宣传报道和理论研究。与会同志指出,此次会议取得了丰硕成果,要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宣传。新闻和研究部门的同志表示,要拿出一定的版面、时间和精力,加强对此项工作和优秀项目的宣传、报道和深入研究,为其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时提供理论指导。与会的省级团委负责同志表示,要认真领会领导专家的意见,坚决按照团中央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工作,为宣传和理论研究提供更多更好的典型和更丰富的实践。



试论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范

姬晓红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100808

广义的保证保险是指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又称忠实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指如果雇员行为不诚实或者疏于职守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与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确实保证保险又分为合同保证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由于不履行其法律或合同义务或者其生产的产品有瑕疵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再具体之,合同保证保险又分为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维修保证保险等。现针对银行的业务需要,仅针对履约保证保险及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银行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略加以论述。
一、履约保证保险概述。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具体而言,该履约保证保险具有如下性质:
1、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保险。
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且在该种保险中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贷款本息后,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保险风险,只有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有一定的认识,对借款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企业信用状况极差,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对其履约能力予以保证的。
然而从理论上讲,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诞生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履约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而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最终受益人也是债权人,因此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投保人正常情况下应为债权人即银行。但是由于现实当中,贷款利率的固定性,如果银行承担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交付义务,那么势必加重银行的负担。但从另一方面而言,由债务人投保也不符合民商法的平等原则,因为这样的做法同时也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然而在现实条件下,由于借款人自身的偿债担保能力较差而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政策性又较强,因此借款人投保也不为一个权宜之计。
3、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同时该法的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又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但是并非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履约保险业务。九十年代前期,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做履约保险业务,形成行业垄断之势。近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日趋繁荣,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关注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很多保险公司都在形式上具备了经营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能力,但是只有那些经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此类业务。这不仅在我国保险人资格需要有特许性,在世界各国也大抵如此的。
根据上述履约保证保险的性质,我们会发现它与一般的保险业务不太一样,而究竟不同在哪里呢?现将该类保险的特征总结如下:
1、履约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借款人、银行。而一般的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仅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而将受益人列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这是因为一般的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直接的无任何阻隔的赔偿,而履约保证保险赔偿针对的不是对投保人即借款人损失,而是针对投保人的债权人即银行的损失。
2、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从合同,而一般的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规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对一般的财产保险而言是指特定的财产或者与财产相关的财产利益;相对于人身保险而言则是指人的生命或健康。而相对于履约保证保险而言,其标的是“履约”,而履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一个标的,它依附于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符合主合同中有关对债务人义务的规定,这种保险是对债务人的债务偿付、违约、失误承担附属性责任的书面承诺,因此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单独存在。
3、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有偿还的义务。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险,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在此就不再详述。只是值得一提的是在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一旦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赔付后,它就取得了借款人的债权人的地位,此时保险公司的权力很大,其对借款人的债权追索权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借款人的债务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基于其债权人的地位可以就被保险人的一切财产行使追偿权。
4、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格外严格。由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时其所承保的风险具有很强的信用性,因此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的审查是非常小心的。只有在他们对借款人按时还款有信心的情况下,他们才会承保,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所承办的大多数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借款人所交付的保险费实质上只是一种投保的手续
二、如何处理履约保证保险与担保法中几种担保方式之间的关系。
履约保证保险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仅仅是他们所开展的一项保险业务,但是针对银行而言,履约保证保险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担保方式。而从履约保证保险的最终的作用来看,它也确实担负着担保的职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它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只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五种。那么为什么有了上述的诸种担保方式后,银行仍然还有时要选择履约保证保险呢?担保法中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与履约保证保险之间是否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地方?下面我就就上述的两个问题略加阐述:
1、为什么有了担保法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银行仍然还会选择履约保证保险?
大家都知道,银行所采用的主要的担保方式是抵押和保证,而这两种担保方式在履行担保任务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首先就抵押方式而言:抵押是指抵押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处分权和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权的物权行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基于此项权利可以直接对物享有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这种担保方式在银行发放贷款时经常使用,但是这种担保方式在实际中存在这一些弊端,具体而言(1)就抵押标的价值而言,一方面由于物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可能使其在被处置时的价值小于设定时的价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预期的清偿。另一方面,随着一些技术含量高的抵押物和配套抵押物的出现,增加了对抵押物价值评估的难度。(2)就抵押登记而言,我国银行借贷业务中的抵押合同都是在双方签订的时候成立,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但是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又较为繁琐。(3)就抵押物的变现而言,银行在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置抵押物时,往往由于抵押物的性质而要由特定的机构拍卖,还要经过法定的一系列的程序,这就增加了银行将其债权变现的难度,进而影响了银行资金的正常运营。
其次就保证担保方式而言:保证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针对银行,其所运用的保证担保方式都是连带责任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相对于一般保证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同时也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障。然而这种担保方式的弊端仍然是显而易见的:(1)保证在理论上属于人保范畴,因此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保证在债权的追索方面不具有优先权。(2)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限制性很强,例如担保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条、第十八条等等。使得银行在稍不留神的情况下就可能使其债权脱保。此外还由于一些保证人的性质比较的模糊,在认定上模棱两可,这也给银行的债权带来了风险。(3)现代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经营的风险性和获利性并存,一笔交易成就或毁灭一个企业的现象并不罕见。那么这就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即保证人在设保时经营状况良好,而到它该履行保证责任的时候已经完全没有清偿能力,从而使银行的债权落空。
2、担保法中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与履约保证保险之间是否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地方?
鉴于担保法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中,银行用的最多的是抵押和保证,现仅就抵押、保证与履约保证保险的关系加以论述。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大家都知道抵押和保证并存于同一债权的关系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两种担保方式。那么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履约保证保险和抵押或保证,或者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履约保证保险、抵押和保证的时候该如何去处理呢?相信通过下面的阐述,大家可以自己得出答案。
履约保证保险体现了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担保法律关系,另一种是保险法律关系。它所体现的保证法律关系体现在保险公司向银行出具的保证书;它所体现的保险法律关系体现在借款人写给保险公司的投保申请书和保限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上。因此在履约保证保险在履行担保职责时不能将其简单的划归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更不能认为抵押担保方式优先于履约保证保险适用。可是当它们并存于同一债权时,银行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将此条做反面解释,也就是说抵押权可以与主债权一同转让,而根据物权的原理,物权人对物是有一定的处分权的,因此可以肯定这样的推理是无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对债务人仅有通知的义务,而无须获得债务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基于上面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与担保法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并存同一债权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存在着障碍,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只是给银行多加了一层保险锁,使其债权受偿的机率大大加强了。因为银行可以在接受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法所规定的各种担保方式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同时在该协议书中注明:当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的赔付资金到位后,银行将转让其对借款人的主债权和担保权给保险公司,银行将不再介入原来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三、银行适用履约保证保险时的风险防范。
1、保费交付的问题。
为什么说到适用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防范时首先提到的就是保费交付的问题呢?回答这个问题要追溯到对保险合同性质的认定上。
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至今学术界仍颇有争议。而理论界的这种争议,则直接影响到了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有一些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保险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可是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又没有提出异议,以致后来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难道要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双方的义务即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而投保人履行交费义务?这似乎有失公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部分学者又主张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可是这种主张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投保人交费为条件的论调,对分期分批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又该如何解释?这个条件的成就是以投保人交付完所有保险费为准还是以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为准?
综上所述,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履约保证保险时为了债权的安全起见,银行应督促借款人一次性全部交付保险费。如果借款人与保险公司协议采取分期分批交付保险费的,那么应要求保险公司在与银行签订的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中明示,履约保证保险协议自投保人第一次交付保费之日起生效。
2、履约保证保险的除外责任。
银行可以通过履约保证保险取得债权清偿的保障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种保障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因此对于这个限度又一个明确的认识,有助于银行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债权。
履约保证保险仅仅是针对由于借款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不能如期偿还债务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的财产损害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时,应特别注意保险公司所答应的承保的范围。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下述的几种情况是不予以承保的:
(1)由于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而导致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的。众所周知,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情形与履约保证保险所保险的由于借款人主观过错而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初衷有悖,因此保险公司在正常情况下会在履约保证保险中排除此种情形的赔付。而银行业应该防范于未然,针对此种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损失,与借款人商定风险的分担或者采取其他的保险险种和担保方式予以化解风险。
(2)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形。保险公司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时的立场通常是对借款人在运用借款所购得标的物由于质量问题或者交付问题引发合同纠纷而影响其如期还款的情形不予以赔付。原理相同,因为借款人不能还款的原因并不是他自己的主观过错,履约保证保险所担负的职责已经被超越,这种情形应该属于产品质量保险的范畴。此时银行可以与借款人商定,由供销商对此种情况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采取其他的担保方式和保险方式。
3、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不能发挥预期效力的情况。
(1)主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部分或全部的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保险公司在借款人不能届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对银行进行赔付后,本应享有债权的追索权,这点在此之前已经详述。可是一旦主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就意味着银行是借款人的唯一债权人,借款人除对银行外不再对其他人负有偿付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赔付后,借款人并没有求偿权。也就是说这时的保险公司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不仅在实践中保险公司难以接受,在理论上讲也违背了平等和诚信的民法原则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的基本原理。这时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银行的债权面临风险。
(2)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一个营利机构,它做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目的不仅仅是赚取可观的手续费,而且它们还知道在为数不多的需要它们赔付的案件中它们还可以在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担保人身上挽回部分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会在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中与银行约定,在银行得到保险公司的赔款的同时,银行要将银行对借款人的一切追索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可是如果先前银行与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部可以转让,那么银行就无法将它对借款人的担保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对银行进行赔付,从而使得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形同虚设。另外,履约保证保险通常还对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而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负责,如果银行与担保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话,又与保险公司约定转让担保权与获得赔付同时进行,仍让存在着影响履约保证保险效力的情况。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履约保证保险保险期间的问题。原则上,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应当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相同,但是实践中却并非全都如此。有一些履约保证保险的期间远远短于主债权的期间。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们不应理所当然依据担保法而简单的加以确定,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但是在实际处理此项业务时,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担保的可实现情况,对履约保险期间慎重加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