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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30:11  浏览:9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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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1986年5月17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高级讲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理讲师和教员为初级职务。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中等专业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教员的职责
1.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课程部分内容的讲授,或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工作。
3.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五条 助理讲师的职责
1.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社会调查、教学研究等工作。
3.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六条 讲师的职责
1.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主持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2.参加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及教学研究。
3.主持实验室建设工作。
4.指导教员、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
5.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七条 高级讲师的职责
1.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2.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主持教学研究。
3.指导和主持实验室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的实验。
4.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主持或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5.担任培养教师的工作。
6.承担教学管理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教员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大学专科毕业,在中等专业学校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员职责。
第十条 助理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见习期满;或担任教员职务两年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有较强的业务实践技能,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第十一条 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已承担四年以上助理讲师职务工作,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书籍和资料,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理讲师职务工作,具有所任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理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十二条 高级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已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高级讲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地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
2.能指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或其他科学技术工作,造诣较深,成绩显著。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十三条 对在教学工作或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成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因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队伍中高级讲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较少,不具备设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可委托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中等专业学校一般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组,负责本校教师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经批准有教师中级职务审定权的中等专业学校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中、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是评审教师是否具有相应任职条件的专门机构,其成员应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评审组织应注意吸收合乎条件的、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参加。各级评审组织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高级讲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部门、部分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组成,其中高级讲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委员总数的2/3以上。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要由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教育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可设若干由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的学科评议组,协助评审委员会审查教师的教育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成员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聘任。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成员均由部委聘任。
第十七条 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由高级讲师、讲师和学校行政领导组成,其中高级讲师、讲师应占委员总数的2/3以上。评审组织的主任或组长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评审组织成员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受校长领导。
第十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应由教师提交代表本人教育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材料,经所在专业科(教研室)评议后,送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教员、助理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审定。讲师、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经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少数有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有权审定教师中级职务。
第二十条 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教师任职资格时,应有不少于全体委员2/3的成员出席。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第五章 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一般由专业科(教研室)负责人依据教师任职条件推荐提出任职人选,经相应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由校长根据限额进行聘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任命)。
第二十二条 实行聘任制的学校,校长应与被聘任的教师签定聘约,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聘任期限。实行任命制的学校,行政领导应向被任命的教师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三条 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为2~4年,可以连聘或连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职务的教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定期及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继续任命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中等专业学校任教,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教学实践,经考察,根据其业务水平及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经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可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各学校应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要指导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中等专业学校,有关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国家教育委员会。

附件: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根据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工作的特点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现将中等专业学校原设的实习教员、教员、讲师、副教授四级教师职称依次调整为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四级职务。对过去已评有职称的教师,以及1983年9月1日前,按照规定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组织评定了讲师、副教授职称,尚未履行批准手续的,承认他们具有担任新的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并可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职务,其中已评为副教授的和待批为副教授的可保留副教授的名称。对其中个别有争议者,应重新进行评审。
二、各级有关部门、各级评审组织和各学校,在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与聘任或任命工作中,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聘任或任命。对教师任职条件的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理论水平与实践经验、教学与科学技术工作等关系,防止片面性。
三、鉴于学位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教师所具有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尺度,今后对助理讲师及以上职务的任职条件在学位方面应有所要求,但这一要求付诸实施,会有一个较长过程,只能逐步实现。目前,对现任教师一般不提出学位要求。在教师职务的评审中,应着重考核教师履行现职的实绩,以及是否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对从事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课程教学的教师,对其学位、学历可适当放宽要求。对已担任教员职务不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的教师,经考试和考查,确认在所授课程及其有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方面已具有相当于大学专科水平,方可聘任或任命助理讲师职务。已担任助理讲师职务不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教师,经考试和考查,确认在所授课程及其有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方面已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水平,方可聘任或任命讲师职务。
四、外语水平是讲师、高级讲师职务的任职条件之一,可采用考试的方式或者在规定时间内翻译指定的本学科外文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对于有译著或参加外语进修班学习并经考试证明达到相应职务规定水平的教师及留学生,可以免试。在这次教师职务的评审中,可适当放宽对1966年以前至今从事政治、公共体育、中国语文、中国历史、中医、中药等课程(学科)教学或有特殊原因的教师的外语要求。
五、在这次教师职务的评审与聘任或任命工作中,首先在校内聘任或任命,校内无合适人选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理流向对外进行招聘。
六、兼任教学工作的中等专业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经评审,符合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聘任或任命相应教师职务,其承担的教师职务部分的职责与工作任务,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聘或被任命的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可受聘或被任命兼任行政职务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应坚决执行国家离休、退休制度。在这次教师职务的评审与聘任或任命工作中,对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教师,经过评审委员会审定合格者,可在确定相应教师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教师离休、退休后,确因教学工作需要,可以返聘,并按国家规定领取离休、退休金以外的合理报酬。返聘教师不占学校编制。
八、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与聘任或任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在地方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与聘任或任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或委托地方评审)与聘任或任命工作。
九、有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其他学校则实行教师职务任命制,以后逐步过渡到教师职务聘任制。这次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的工作,应大体于1987年年中完成,以后转入经常化、制度化。
十、改革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教师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政策性、学术性很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防止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于营私舞弊或借机打击迫害教师的,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教师职务的,要根据情况,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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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保证有关消毒产品的供应、

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严格管理和规范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过氧乙酸的生产、

使用。目前,针对过氧乙酸的大量需求,我部决定,在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期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过氧乙酸产品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作出是否允许生产、使用的决定,不需向我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

(一) 产品杀菌成份仅为过氧乙酸(不含二元包装);

(二) 产品原液中的过氧乙酸含量≥15%(W/V);

(三) 只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用于传染病消毒处理。

过氧乙酸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应包括详细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 切实加强与预防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

各地卫生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与预防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监督,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检,确保产品的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要禁止生产和销售。要严厉打击使用劣质材料生产消毒产品的不法行为。

三、 加强宣传,引导群众科学使用消毒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

增强消毒产品宣传的科学性,防止盲目性。同时,各省卫生行政部门

要将已获得有效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已获我部批准的消毒产品可在卫生部网站上查询。

四、 对于新研制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消毒产品,我们将及

时组织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以保证产品的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其他消毒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劳动部关于表彰“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的决定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表彰“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的决定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大力宣传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能工巧匠的事迹,使优秀技术工人是经济建设的中坚力量和重要人才的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重视职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工人的社会地位和整体素质,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荣誉感与敬业精神,引导广大工人岗位
成才,根据《关于建立“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5〕269号)的规定,现决定:
一、授予张艺霞(女)、王为民、王玉良、刘渝兴、张贞泉、李津来、孟宪章、季国安、赵阿狗、强木根“中华技能大奖”,颁发“中华技能大奖”奖章、证书和奖金。
二、授予万志勇等104名同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全国技术能手”奖章、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精益求精,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希望全国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尤其是青年工人,向“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学习,刻苦钻研技术、业务,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走岗位成才之路。
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名单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名单
一、“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名单
张艺霞(女) 布机挡车工 湖北蒲圻纺织总厂
王为民 采油工 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
王玉良 木版水印 北京荣宝斋
刘渝兴 仪表工 武汉钢铁公司计控厂
张贞泉 钳工 吉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李津来 电工 天津电缆厂
孟宪章 焊工 河北省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季国安 起重安装工 上海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一公司
赵阿狗 车工 上海新江机器厂
强木根 厨师 福州市福州大酒店
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名单
万志勇 炼钢工 天津钢厂第一炼钢厂
张汝斌 电工 甘肃酒泉钢铁公司
李 钢 木模工 辽宁鞍山市鞍钢西部机械厂
李振安 煤矿机电工 安徽省淮北矿务局袁庄煤矿
宁福祥 机电检修工 黑龙江鸡西矿务局小恒山煤矿
吴仲琪 钻井工 四川石油管理局
裴成斌 汽车驾驶员 大庆石油管理局
刘忠荣 焊工 甘肃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杨文志 机修工 青海锡铁山矿务局
张秋庄 车工 河南郑州纺织机械厂
王 玮 电工 江苏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李玉江 乙烯操作工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乔亲亲 炉工 南京扬子石化烯烃厂
张书成 焊工 中国石化第四建筑公司
耿胜才 广播电视天线工 广播电影电视部工程处
任松辉 焊工 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
任淑玮(女) 焊工 北京电力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公司
彭发荣 电工 宁夏石嘴山发电厂
陈 浩 调酒师 北京国际饭店
吴献华 筑炉工 中国建材建设邯郸安装工程公司
阎 涛(女) 电焊工 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
李国江 木工 交通部公路二局
张茂连 电焊工 中国化工工程第三建设公司
张永柱 电焊工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筑公司
高洪林 起重工 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
董寿林 车工 电子部第十二研究所
孙茂祥 钳工 电子部第十三研究所
李爱元 轧钢工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2672厂
杨可仕 钳工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第203研究所
刘志荣 铣工 重庆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徐兴国 汽车修理工 东北林业大学机械厂
周万能 瓦工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
屈伟建 钳工 长春客车厂
季立荣 检车员 沈阳铁路局丹东铁路分局
吴式潮 车工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230厂
邹常光 壳体试验 航天工业总公司第四研究院41所
王旺民 镗工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106所
阮子宏 铣工 南昌飞机制造公司
杨玉斌 车工 江西景德镇昌河飞机工业公司
姜正君 计算机应用 哈尔滨市电信局
池漪源 计算机应用 北京邮政科学研究所
关志祥 胶印照像制版工 北京新华彩印厂
崔殿镇 船舶电讯工 大连造船厂
张翼飞 船舶电焊工 沪东造船厂
贺士起 车工 北京起重机器厂
潘传风 车工 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公司装备公司
张兴杰 电工 昆明卷烟厂
刘 翎(女) 挡车工 上海卷烟厂
叶飞云 抹灰工 广西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建公司
陈士斌 车工 河北保定机床厂

王德英(女) 细纱工 河北石家庄第一棉纺织厂
王泽洪 钳工 河北兴隆县机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胡利云(女) 刺绣工 湖南省湘绣研究所
许菊云 烹饪 湖南长沙饮食公司玉楼东酒家
李家模 钳工 湖南湘潭电机厂
蒋辅臣 铣工 四川成都市发动机公司
陆惠根 焊工 四川电力工业局江油发电厂
黄琴玉 钳工 四川成都市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周开元 枪管校直工 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吴太白 化学分析工 江西省新余钢铁有限公司
李信忠 车工 江西省鹰潭泵业有限公司
薛国华 电焊工 江西省制氧机厂
张红兵 车工 福建红旗机器厂
王振泉 焊工 福建泉州东方锅炉技术开发服务中心
刘碧兰(女) 雕刻 福建省惠安华兰影雕工艺厂
李宝忠 电焊工 鞍山钢铁公司
关广生 汽车电工 辽宁本溪市中导体器件厂
刘 伟 钳工 辽宁锦州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于建友 抹灰工 山东烟台市建筑工程公司
王静侠(女) 细纱工 济南成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张继超 钳工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李中琛 铆工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陈谋第 热处理工 贵州凯里市国营华联无线电器材厂
任定文 车工 兰州石油化工机器总厂
芦巨才 车工 兰州通用机厂
石志高 气割工 山西太重集团公司第一焊接厂
黄德昌 钳工 山西晋西机器厂
罗东元 电工 广东韶钢集团公司
徐丽卿(女) 烹饪 广州大同酒家
杨淑芳(女) 车工 云南机床厂
高 君 微生物发酵 河南莲花味精企业集团
陈春萍(女) 细纱挡车工 河南省郑州棉纺五厂
古俊敏 车工 新疆十月拖拉机厂
刘 刚 烹饪 北京饭店
李铁棍 焊工 首钢机电公司研究院
郭玉明 炼钢工 首钢第二炼钢厂
顾振林 瓦工 江苏通州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孙玉平 炼钢工 江苏张家港市江苏沙钢集团公司
雷建平 磨工 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
丁国兴 电工 上海重型机床厂
毛余根 钳工 上海交通大学1402实验室
孙振华 焊工 上海第三钢铁厂
周律卿 钳工 上海天平仪器厂
张林杰 汽车修理工 宁夏汽车运输总公司运输二公司
卢永良 烹饪 武汉大中华酒店
王梦白 车工 东风汽车公司
彭丁贵 焊工 武汉锅炉厂
叶家良 花卉工 天津水上公园园艺部
马景洲 钳工 天津第二冶金机械厂
赵嘉祥 烹饪 天津和平区登瀛楼饭庄
詹金芬(女) 细纱挡车工 陕西西北国棉四厂

赵翰章 电子维修工 西安电子整流器厂
周 丽(女) 挡车工 长春纺织厂
褚 凡 木工 吉林辽源金属结构厂



199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