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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21:33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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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企发〔2007〕41号


  省财政厅 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生产调度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有市场、有效益、

  有发展潜力、急需流动资金周转的工业企业发展生产,实行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生产调度资金的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委负责确定生产调度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初步使用方案,会同省 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注重效益的原则,确 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使用范围及重点: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面向省内各类工 业企业。为配合全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千亿元产业计划”、“三个三工程”建设和发展循 环经济,重点支持100家大型企业,100家中小企业、利税大户及产品有市场、有效益但资金 周转困难的企业。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申请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七条 申请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请调度资金的理由;

  (三)资金用途及效益预测。

  第八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由所在地经委(经济局、经济商务局,以下统称经委)会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申请,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并联合行文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州、县(市、区)企业,由所在地经委、财政局联合审核后,逐级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扩权县(市)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并送市州经委、财政局备案。

  (二)省直企业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

  (三)申请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企业,填报《工业生产调度资金使用借款表》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省经委联合省财政厅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申请企业的财务状况,对立项支持项目确定调度资金额度,联合省经委下文通知借款企业及所在地财政局、 经委,由企业向省财政厅、省经委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条 企业借用工业生产调度资金,实行抵押担保办法。企业在办理生产调度资金借款时,须开具等额借款本金和应交占用费之和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经委根据企业申请情况、企业开户银行的承兑汇票,审核办理有关借款手续。承兑汇票由企业到开户银行办理,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收存。省财政厅、省经 委共同对资金安全负责,并按承兑汇票期限向银行承兑收回,保证资金可靠运行。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提供的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借款占用费费率为月1‰。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局、经委须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工业生产 调度资金的审核管理,确保借款资金的正确有效使用和及时收回。

  第十四条 借款企业必须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费, 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十五条 各借款企业须在借款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财政局、经委上报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会同经委于2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经 委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资金监督检查体系。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的企业,取消其在以后年度申报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工业生产调 度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管理,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 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鄂经贸运字〔1999〕206号)同时废止。

  附: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使用借款表

  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使用借款表

  

企业名称
(盖章)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企业负责人签章

电 话

邮 编


地 址


借款理由


产品名称
产 量
产 值
利 润
税 金
出口创汇















借款数额


还款日期

月利率


市、州、县(市、区)经委、省直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省经委运行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省财政厅企业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五份,送省经委、省财政厅、市、州、县(市)经(贸)委、财政局各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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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要求修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有关办法的批复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要求修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有关办法的批复
1991年6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分行:
你行(91)京工银发字第52号《关于停止执行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到期后凭最终取款人身份证件兑取的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请示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到期后,未经转让的转单可直接凭存单兑付本息,并免验客户证件;已转让过的存单要凭最终取款人身份证件兑付本息。
此复。


劳动部关于试行“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试行“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的通知

1960年2月13日,劳动部

在今年一月间举行的全国企业编制定员工作会议上,我部曾经提出一项“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意见(草案)”请会议研究。当时到会的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劳动部门的同志,对“意见(草案)”提了若干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并且一致认为有必要将该项“意见”改写成为一个“规定”,以利推动企业的编制定员工作。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在我部已经拟订出一个“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先印送各地区、各部门试行。过去几年特别是去年的经验证明,做好编制定员工作,对于改进企业的管理,推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改善企业的劳动组织,促使企业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劳动力,解决生产大跃进而劳动力不足的矛盾,实现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高速度地发展生产,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因此,希望各地劳动部门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能够重视这个“规定(草案)”的试行工作,在今年内着重抓一下编制定员工作,求得打下健全的基础。试行的情况和对这个“规定(草案)”的意见,请于今年八月底以前告诉我们,以便修改后报请国务院正式颁发实行。

附: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
一、为了加强企业的编制定员工作,以利促使企业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劳动力,实现高速度地发展生产和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都应该建立健全的编制定员制度,制定和实行先进的编制定员标准,合理地节约地配备人员。
三、企业的编制定员工作,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劳动部门综合管理。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编制定员示范标准;审批所属企业的编制定员标准;检查督促编制定员标准的贯彻执行;组织交流编制定员工作的经验。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和审查编制定员的规章制度;审查平衡编制定员示范标准;监督编制定员工作的进行和组织交流这项工作的经验。
四、各企业主管部门应该参考同类企业的编制定员标准中的先进部分,来制定本部门各类企业的编制定员示范标准。中央主管部制定的示范标准;经劳动部审查平衡后颁发执行(由地方主管的同类企业也应该参照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标准,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平衡、人民委员会批准后颁发执行,同时抄送中央主管部和劳动部备案。
五、各企业单位应该根据主管部门颁发的示范标准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编制定员标准和实现标准的有效措施。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主管部门的示范标准未颁发前,企业应该自行积极改进编制定员)。企业单位报送主管上级审批的编制定员标准,应该同时抄送当地劳动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如有意见应该尽速通知企业的主管上级,企业的主管上级在审批编制定员标准的时候,应该充分地考虑当地劳动部门的意见。
六、企业单位在进行编制定员工作的时候,必须坚持政治挂帅,充分地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并且要估计到在一定时期内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改善劳动组织、提高工人技术水平等可能节约劳动力的各种因素,力求制定和实行先进的编制定员标准。如果本单位有条件制定和实行比示范标准更为先进的编制定员标准,就应该制定和实行更先进的标准。先进的编制定员标准应该是:在条件大体相同的同类企业中,其组织机构更加切合生产的需要,定员人数相对地少;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在外)和服务人员占全员的比例小;工作效率和劳动定额高。
七、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定员示范标准,应该至少每年审查改订一次。企业的编制定员标准应该随着企业的管理水平、机械化程度和工人的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地改进。
八、新建、扩建的项目,在未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以前,一律不得建立生产准备机构和配备生产准备人员;已经批准的,必须根据设计的或经过批准的定员标准和计划投入生产的时间,精打细算、分期分批地配备必要的人员,不得过早地配备人员,更不得超过设计的或批准的定员标准用人。
九、企业单位在根据编制定员标准配备人员的时候,不得超过劳动计划的职工总数指标。
十、各企业单位应该于每季度末,向主管上级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告编制定员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中央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颁发执行,同时抄送劳动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