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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36:52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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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1、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2、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扩大青海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来资金(省外、国外、境外资金),充分调动省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对象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 以引进优秀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对项目引进单位(人员)按年度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省外、国外、境外引进的在省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招商项目及无偿援助和捐赠的项目。


  (三)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每年度奖励一次,每个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省级政府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四) 引资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


  第二条 奖励对象系指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省的第一位自然人 (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

  第三章 奖励项目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项目范围。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可以申报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申请政府奖励资金:


  (一)省招商局认定的省级重点招商项目;


  (二)投资青海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水电、煤及煤化工、硅材料及太阳能、冶金、中藏药、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的工业类招商项目;


  (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目;


  (四)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


  (五)引进资金在省内兼并、联合、购买本省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并购类招商项目;


  (六)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和整理类招商项目;


  (八)引进投资青海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业类招商项目;


  (九)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十)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


  (十一)争取的省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十二)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项目。
第四条奖励项目条件。凡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省外(国外、境外)资金的,不包括省内民间融资、省内银行借贷的;


  (三)项目单位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项目单位须在省内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投资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商贸服务业、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它产业化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标准要求,资产并购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协议完成标准要求;


  (六)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8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3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的实物可按捐赠时市场价评估作价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七)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八)项目须是当年度引进的;


  (九)项目在省招商局有统计备案的;


  (十)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从省政府奖励基金列支。


  第六条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予以相应档次划分。


  (一)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奖励资金分为四个档次:


  1、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10万元;


  3、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万元;


  4、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项目,奖励50万元。


  (二)公益类项目,奖励资金分为四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10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奖励50万元。


  (三)捐赠类项目,奖励资金分为四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10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项目,奖励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奖项目颁发“青海省优秀招商引资项目”证书,对获得奖励的引资人授予“青海省招商引资模范”荣誉称号,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嘉奖。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后,项目引资人凭以下材料及时到项目所属县(市、区)级招商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领取并填写《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受益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资人及项目单位每季度要及时向项目所属县(市、区)级招商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便于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二)奖励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要求的,引资人按以下步骤办理:


  1、引资人到项目所属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领取《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按照表中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或招商受益方、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和《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一同报项目所属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励金申请。在每年10月底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和(二)项奖励资金申请程序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向所属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申请上报当年度奖励资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2)《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在建项目提供开工建设证明,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资金到位率证明(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9) 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公益类(非投资性质)及捐赠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2)《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5)资金到位率证明(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6)项目合同完成履约证明或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另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六章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全省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由省招商局负责。


  第十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各州、地、市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负责对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金的招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后报送省招商局。


  (二)项目预认定。凡报送申请政府奖励金的招商项目由省招商局汇总分类、复核,并对入选项目进行预认定,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


  (三)项目公示。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四)项目认定。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调查核实,除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外,其余招商项目认定为当年度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奖励资金领取程序


  第十一条 当年度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后,项目引资人须凭下列证件到省招商局领取奖金及奖励证书:


  1、由各州、地、市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出具审定意见的《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2、引资人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介绍信或资格证明。若引资人委托第三方来领取奖金,另需提供委托书和第三方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引资人须在当年度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结果六个月内到省招商局办理领奖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章 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青海省招商局负责对本省招商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资金申报过程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2000〕4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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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工程质量抽查合格率1988年为48.7%,1991年达到79%。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抽查合格率,
1989年为69%,1991年达到79%。工程倒塌事故1988年为29起,1991年减少到7起。但一些困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影响生产和生活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程质量急剧下降,事故不断增多。1992年工程倒塌事故
上升到20起,为上年的3倍;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31起,为上年的2.4倍。不仅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还严重威胁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地方盲目追求高速度,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忽视和放松了质量
和安全工作。二是新组建的农民建筑队大量涌现,又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缺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队伍整体素质下降。三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重产值、抢进度,“以包代管”,忽视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四是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跟不上。这种状况必须尽快加以改变。为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国发〔1992〕41号),现就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强化质量与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领导与管理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忽视质量和安全,速度、效益就难以实现。建国以来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每当建设规模扩大,施工队伍骤增的时候,容易产生工程质量水平下降和伤亡事故增多的问题。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持续高速增长的新阶
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的领导与管理,采取切实措施,扭转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滑坡趋势,并力争再上一个新的台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质量与安全教育,大力提高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勘察设计单位及广大建设职工的质量和安全意识,树立
良好的公德公范。并实施强有力的政策导向,常抓不懈,把质量与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搞好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形成健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管理。对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企业,公开曝光,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企业
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的各项法规
要通过深化改革,搞好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用市场来检验工程质量的好坏,实现优胜劣汰。这是提高工程质量行之有效的途径。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把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引入到质量管理中来。要认真贯彻《工程建设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要把工程质量和企业信誉作为中标的重要条件,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要大力推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为企业创造一个以质取胜的外部经营环境。要大力推行建设监理制,提高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要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贯彻执行。要积极推行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要开展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的质量认证工作,逐步实行质量验收索赔制度,抓
紧制定这方面的管理办法,防止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使用到工程上。
三、狠抓重点,努力提高大中型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命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的好坏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关系重大。要努力提高设计水平,采用先进工艺,严密组织施工,严格质量控制,实行建设监理,确保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高质高效建成,发挥投资效益。
住宅工程质量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要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管理维修的全过程严加管理,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保证结构安全、功能可靠。要把长期存在的房屋渗漏和电梯故障频繁等质量通病作为重点,切实抓出成效来。要努力做到住宅与各项市政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为居民创造整洁、舒适、优美、安全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要扩大住宅小区建设的试点,带动城镇住宅建设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竣工的住宅工程未经当地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四、推进技术进步,提高队伍素质
搞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条是要依靠科技进步。要加强工程质量战略和实施规划的研究,针对目前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攻关,要有所突破、有所前进。要加快建筑工业化进程,在加强产业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向相关产业延伸,促进专业化
分工协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要扶持一批骨干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国际标准,改进操作工艺,尽快与国际建筑市场对接,参与国际竞争。
抓好队伍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要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入手,坚持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制度,并通过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应知应会能力,加快人材培养,大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3年6月9日

本案应定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甲的妻子乙因在购买花生时缺斤少两与小贩丙发生争执,丙态度恶劣并且用赃话骂了乙。甲听乙回家诉说后很是气愤,当日纠集两人与乙等四人来到丙的摊位前准备教训丙一下,当乙丙发生争吵并撕打起来后,被告人甲等三人一拥而上,打斗中为防止丙叫来帮手,遂叫停一辆出租车,将丙推上车,在一个僻静的地方甲等随手捡起地上的木棍和砖块又殴打了丙。后双方决定“私了”,甲等起初要5000元,最后确定为4000元。丙给家中妻子丁打了电话,告诉丁准备4000元,晚上八点回家取钱。后甲等担心丁报案后被抓,又通知丁带钱出来,于当晚十一时,丁等三人在指定地点见到了丙以及该辆出租车,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丁交付3500元后将丙带走,另500元留下用以为丙疗伤。两个月之后,丙报了案,甲被抓获,另两名案犯姓名不详,下落不明,出租车司机亦未找到。本案公诉方以敲诈勒索的罪名移送起诉,一审定性为绑架罪,被告人甲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本案过程中,对被告人甲如何定罪,形成了不同意见。从其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看,是劫持并限制人身自由后勒索财物,即典型的勒索型绑架。而从具体案情看,从起因、发展演变过程、危害结果以及本案现有证据等综合起来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绑架”的等式不一定成立。理由如下:

1、被告人甲等的行为演变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在其妻子乙被缺斤少两的小贩丙当众辱骂后,才出于气愤,纠集他人前去“教训”丙,有很强的报复泄愤意图,先前的暴力殴打行为是一种“出气”。而且甲等事先未准备作案工具,殴打的木棍和砖块都是随地捡拾的。亦未事先准备关押丙的地方,受害人丙的人身自由事实上一直被限制在该辆出租车内。从这些事实分析,不能认定被告人甲等是有预谋的绑架或敲诈。因此,被告人甲等最初出于泄愤报复的说法是符合常理的。后一阶段是甲丙双方决定用钱了“事”起,案情性质才发生了变化,此时起未再使用暴力,仅限制丙的人身自由。而借机向丙敲诈的犯意至此开始产生。
2、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也是敲诈勒索的一种方法行为。斗殴中的劫持毕竟与无缘无故的劫持有一定的区别,劫持又是非法拘禁的一种方法行为。如果被告人甲没有撇开受害人丙,没有不顾丙的态度和意愿而直接向第三人(亲属丁)实施“撕票”等威胁,换一句话说,丁筹钱赎人毕竟还是体现了丈夫丙的“私了”意愿(当然,是在胁迫情况下的意愿,其意思表示不自由),是代为丈夫“自愿”交出财物,那么甲的行为性质就不会由敲诈勒索向绑架转化。且在被告人甲和第三人丁的意识中未形成──如不就范,则“撕票”的行为预期和如不照办,则丈夫丙的人身安全会受到严重威胁,非死即残的紧迫感。而这一点恰恰是绑架罪在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件。被告人甲在实施该犯罪行为后直到逮捕时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内未负案在逃,仍在原地居住,并经营个体饭馆,这一不争的事实亦可说明该行为在其主观认识中确为私了一桩纠纷。故其不具备绑架的主观要件。关于赎金,最初甲等开价5000元,后双方争来吵去,甲作了让步,最终确定为4000元,且原本定为晚上八点一同去丙家中取钱,后因担心丁报案,才通知丁带钱到指定地点,当丁携款与甲当面交涉时,彼此讨价还价,又终于留下500元用作疗伤,俨然是一宗“交易”。这充分说明,胁迫的力度未达到绑架所要求的程度,仍有一定的缓冲余地,这非常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也正是由于丙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在受胁迫(限制自由或随时会遭致殴打)的情况下作出的,也即甲利用丙自身在起因上亦存在一定过错而借机勒索钱财,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否则,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了。
3、从事实和证据上看,可以发现,全案证据只有两对夫妻的笔录材料,即被告人甲的供述和其妻子乙的证言,受害人丙的陈述及其妻子丁的证言,且乙、丁二人均未到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质对。刑诉法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证人均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且其所述在很多重要情节上不能吻合。如,谁先提出私了这一情节,甲丙二人各执一词,而现场证人均未找到;再如,丁证实甲只威胁其不得报警,而丙则陈述甲是以拉往外地相威胁;还有,谁是打第一个电话的人,丙丁亦说法不一,在主叫人、次数、时间上均相互矛盾。丁说丙未打过电话,只在话筒里听到丈夫的“哭诉”声音,而丙在庭审时承认给妻子打过电话。另外,丁先后几次陈述接到第一个电话的时间是下午十八时后,此时正是农历腊月十七,天已经黑了,但丙却说两小时后,丙再次打电话催要赎金时,天才黑了下来。而全案再无任何旁证,其他案犯姓名不详,下落不明,出租车司机亦未找到,很多重要细节均为孤证,无法认定。故根据疑案从轻的原则,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对被告人甲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4、尽管被告人因其法律意识的淡薄,将一桩日常民间纠纷演化为刑事案件,但毕竟事出有因,与那些典型的、无缘无故地扣押、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可同日而语。刑法突出打击的重点是哪些社会危害特别严重,主观恶性特别恶劣的绑架犯罪。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扣押人质的行为虽符合绑架罪的特征,也不以绑架论处。其精神实质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刑法真正意义上的绑架,其构成要件并不是我们想像的那样简单,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切忌客观归罪,这样既有悖于罪行法定原则,同时也违背了立法本意。
综上,本案虽有暴力和拘禁行为,但侵犯的客体仍然主要是受害人丙的财产权利。先前的殴打是互殴的组成部分,是泄愤出气行为,不能跟后边的勒索行为混为一谈。虽然,第三人丁携款“赎人”,但其行为体现了丙的意志,是代丙交钱,实质上仍为丙自行交出财物,故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犯敲诈勒索的罪名成立。鉴于一审判决变更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未就新罪名(绑架)给予被告人辩护的机会,妨碍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故本案首先应作出程序性处理,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在实体上,由原一审法院重新开庭后作出正确的判决。








朔州中院 张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