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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3:42:13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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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5月19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6年5月19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把加快昭通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基层各级政府的作用,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努力建设责任型、服务型的法治政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努力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切实把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落到实处。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并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列入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和市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和市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市政府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负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正、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委部署,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目标责任制,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布局并安排实施;各部门、各县区据此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必要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多方案进行比选;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提请市政府制定。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各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省政府登记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登记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和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压缩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和行政审批时限。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完善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同时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并可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直属机构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大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可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军分区司令员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一召开,并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需报请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市政府重大工作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其他需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市长和秘书长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需要由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受委托的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可以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审核后报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人员。
提交会议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
凡由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主要负责人外出的,经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委托副职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内容,除涉及机密事项外,均应安排作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与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和通知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必须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坚持每年的5月和8月为“无会月”。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需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决定;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得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全市性大会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形式。

第八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公文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云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决定,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重要情况、人事任免等,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公文,涉及全局工作的由市长签发;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对于有具体事项的请示性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阅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公文,也应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第五十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人士,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台湾人员、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等,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出访,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副职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正职呈市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应从严把关。由市政府组织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领导出席部门或县区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市政府领导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严禁基层领导到边界、车站等地迎来送往。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为会议和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须经市长批准。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离昭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市长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昭外出应事先报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昭外出应事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从体制、机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使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市政府于2002年3月20日发布的《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昭政发〔2002〕23号)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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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收购文件中过度陈述的规制

陈松涛


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的各方,尤其是在几家竞购的情形下,要求各方全面适当地进行信息披露,这是英国城市法典关于“收购和合并”部分最突出和坚守的一个原则。该法典在总则的第5条和第6条,①规定所有的陈述文件根据法定的格式和内容以及相当的准确性来准备,以使其不误导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这样的陈述文件必须交给依法组成的仲裁庭来审查。在石油公司收购拉斯摩公司一案中,②仲裁庭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即拉斯摩公司的陈述包括了非常强烈的以至于可能是过度的陈述,但该部分陈述从内容上看是使人们能准确地获得其信息,而不是对人们进行错误的误导,对此如何适用总则第5和第6条。一般认为,就该法典的本意而言,总则第5条和第6条所提供的是原则性的规定,可以用它来类推出一些规则,但并没有具体规定信息披露应使用的语句和语气。
争议的焦点是,拉斯摩公司对石油公司提出了措词强烈的异议,认为其两起收购事件的会计资料有诈,违反了英联邦的会计准则。石油公司则反称拉斯摩公司的声明违反了城市法典的第5条和第6条,因为该条文要求各方的陈述只能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下进行披露。仲裁庭认为,从仲裁庭的历史发展来看,其作用是保证城市法典的规定在形式上得以实施,而不是对一个争议如收购是否有益等具体事项作出判断。所以它断然拒绝了拉斯摩公司就石油公司会计的准确性问题作出判断的请求。虽然从仲裁庭的规则而言,这个观点是完全正确的,但结合本案则会有如下的问题:如果不对石油公司的陈述的准确性作出判断的话,又如何得知拉斯摩公司的异议通过不实和误导陈述违反了城市法典呢?所以,仲裁庭所要作出的判断倒并非是收购是否有益,而是收购方的声明是否准确的问题。要判断拉斯摩公司的声明是否违反城市法典,就要求仲裁庭对石油公司的陈述作出价值决断,除此别无他法。
拉斯摩公司对石油公司关于收购的会计资料有权提出质疑,这是各方都不否认的,而这种质疑在收购案中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仲裁庭同时认为,其不适宜干涉此类的争执,因为此类争执是收购中的一个正常的过程,本身对收购并不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它把这种情形分成两个方面进行检测:1.以强烈的方式,如异议、抗议对对方的陈述进行反驳。2.以有偏见地、过度地方式对对方进行反驳。仲裁庭要做的工作是决定各方的声明是属于上述第1或第2种情形。仲裁庭的结论是拉斯摩公司陈述中使用有关选择性方案和不够确切的用词方式的必要性是值得怀疑的,在此基础上,仲裁庭得出拉斯摩公司的陈述在当时的场合下已太强烈以至超出可以令人接受的程度,因此要求拉斯摩公司不要再使用这些语句。所以在仲裁庭的检测标准下,拉斯摩公司的陈述是属于第2种情况。
但是城市法典要求陈述是准确的而非误导的,它并没有提到强烈的或过分的陈述。所以这就成了一个问题:过分的陈述只有不准确或误导才是违反了城市法典的第5和第6条,亦或是过分陈述的本身就是不准确或误导性的?本案中,仲裁庭并没有把自己的测试本身与法典的词义联系起来。事实上,仲裁庭认为虽然一个陈述本身含有不确定的情况表述是可能会造成误导的,但是对于整个陈述的适宜性而言并不成为问题。于是结论非常明显,拉斯摩公司的陈述并没有违反城市法典第5条和第6条的词面意思,拉斯摩公司也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的陈述文件是遵守这两条规定的。但是事实上,仲裁庭对这两条加了注释,这种注释是“立法精神和意旨”条款所允许的,③但这种注释却也正好被律师们所极力反对。仲裁庭加上了注释,但却不试图通过法典本身来证明其合法性,认为:收购各方重要的评析可以向股东作介绍,以使他们有充分的信息进行判断;但本仲裁庭认为过度的带感情色彩的评述申明应该通常被避免,以使得股东得到的信息是公正的。这样,仲裁庭事实上坚持了自己的检测原则,但同时又没有被现有的法典的词句所束缚,因为它没有把过度的带感情色彩的评述等同于法典中的不准确和误导的陈述。
通过本案例,我们看到了准确和非误导性的陈述不只是体现在陈述的内容上,还体现了陈述本身的语境上。在我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原则性规定外,相关的规定的集中体现在中国证监会的两个规章,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这其中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作了较多介绍。在实际的市场收购操作中,各方为了自己的目的,往往在对上述信息进行披露的基础上,利用文字上的技巧,进行夸张的表述,误导投资者,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应该被规制的,否则有害于信息披露的公开和公正性,所以健全我国该方面的立法和加强该方面的执法工作,是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① 同样的内容在规则的第19条亦有所体现。
② Panel statement 1994/4,June3, 1994.
③ 详见城市法典的前言部分。


关于发布《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发布《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业经2002年10月14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发展农业旅游和工业旅游,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丰富和优化旅游产品、扩大就业与再就业、加强一二三产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与共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颁布实施《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是推进农业旅游、工业旅游实现产品化建设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把首批推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工作做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向本地区已经开展农业旅游和工业旅游的单位广泛宣传这个标准,引导他们按此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工作。
  二、对于经自查认为合格的农业旅游点和工业旅游点,请他们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初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组织初评。对初评合格的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于今年年底前统一报送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三、国家旅游局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上报的申请验收的点,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命名首批“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此后,将把这项检查验收工作纳入正常工作范畴,成熟一批,尽快验收一批。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OO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