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中方每年至多派五名汉语教师赴意大利罗马大学、米兰大学、威尼斯大学、那波里东方学院和比萨高等师范学校任教。
意方愿安排第六名中国学者赴波伦亚大学任教。具体人选将通过外交途径提出。
意方每年至多派三名意大利语教师到中国高等学校任教。
双方应保证教师们及时领到工资以及能在确定的日期内获得入境签证。
二、双方将鼓励以著名学者互访的形式加强意大利中远东学院、百科全书研究所、林琴科学院、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有关大学的合作。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邀或推荐六名教师或(和)研究人员到对方的高等学校进行短期学术访问,为期两周。教师、研究人员本人须事先同对方有关高等学校联系,征得同意后,再向本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两国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四、双方每年互换二百四十个人月奖学金。用于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到对方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学习、进修。
双方每年接受自费大学生和进修生到各自的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
双方每年三月份以前通知对方上述人员的名单、所选择的学校和到达对方国的日期。
五、中方每年为意大利学习汉语的学生提供四十个名额,以便他们自费到中国的高等学校短期进修汉语。
六、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并促使有关院校达成的交流协议得以实现。
七、双方有兴趣在大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终生教育领域交流函授教育方面的情况和经验。
八、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不超过五名中学教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两周的学术访问。
九、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由三至五名教育部高级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由四至五名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两周。并可提出双方在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学术方面交流合作的计划。
十一、为促进双方在教育体制及教学方式方面的相互了解,双方将互换书籍和其他教学资料。
十二、意方将通过意大利教育部文化交流总司每年邀请两名中国的意大利文教师参加贝鲁加大学组办的夏季进修班。
十三、双方有兴趣就进行评定学位的交流和开展两国青年学生间的合作相互联系。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政府机构商定。
二、出版、新闻
十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互访两周。
十五、意大利方面将通过文化环境遗产部出版司向中国文化机构和大学无偿提供文化、艺术和科学书籍。中国方面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具体要求。意方告知,意大利文化环境遗产部出版司新设立了一个翻译中心,希望能与中国有关方面取得联系。
十六、中方将派一至二人(最好懂意、法或英文)到意大利的政府有关部门及与该部门有关的非官方的从事版权或有关权利的机构培训三至六个月。
培训方式及经济条件将通过正常外交途径协商。
十七、双方在遵守各自现行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出版机构间的直接接触,交换可供翻译出版的优秀文学书目,并为翻译出版此类图书提供方便。
十八、双方注意到那不勒斯东方学院和中东远东学院合作编纂《中国历史和文化百科全书》的倡议,这一倡议得到了全世界优秀的汉学家的支持。
十九、双方努力促进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信息方面的交流,以增进彼此间对现实情况的了解。
为此双方将鼓励两国信息专业机构之间达成协议。
二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三名新闻界人士互访,时间不超过十天,届时双方将相互通报访问情况。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至少在两个月之前将出访人员的名单及其简历通知对方。双方将在财政年度允许的基础上加以确认。上述人员的互访,意方将由意大利总理府新闻司负责办理。
二十一、意大利方面告知,总理府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和科学版权司有权向把意大利文书籍翻译成外国语言的翻译家授予文化奖。此项申请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三、文化和艺术
二十二、中方表示希望派一个民族舞蹈团访意演出。
二十三、中方将派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文化官员小组到意大利考察艺术节。
二十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意方将在华举办:
意大利风景画展览或修复技术和先进工艺展览。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将在意大利举办:
藏画(即西藏画)展览或湖北省民间艺术展览。
二十五、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派一个四至五人的代表团考察意大利美术、音乐方面的发展及现状,为期两周。
二十六、双方鼓励在考古领域内进行考察、研究和修复方面的合作。意大利方面由意大利中东远东学院实现合作。
尤其是能在某些专题性研究项目上双方进行定期的学者交流。
二十七、双方互派由三名文物保护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为期两周。
二十八、双方鼓励两国在电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将互换电影资料,鼓励在对方国家发行电影作品和新闻片,支持中意合作拍片。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意双方推荐互办电影周。
四、广播与电视
二十九、双方鼓励、支持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具体计划由两国有关机构商定。
五、档案馆、图书馆
三十、两国档案管理机关鼓励并支持各自的档案馆和档案研究机构同对方的相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两国档案管理机构直接交换出版物、技术信息和双方感兴趣的、两国法律允许的一九四五年以前的文件复制品,以及两国档案工作者的考察访问。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三至四人组成的档案技术人员互访,为期两周。
三十一、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科学院和文化机构之间交换图书、出版物和期刊。
意方将通过意大利文化环境遗产部的国际交流处办理。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专家的交流,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方便。
三十二、在遵守各自内部法律的前提下,双方鼓励交换复制品,书籍材料的微缩胶卷。
六、体育
三十三、双方鼓励两国间的体育交往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中国有关体育部门和意大利全国奥委会商定。
七、作家互访
三十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派一个由二至三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作为期两周的访问。
八、其他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三十五、本计划以外的项目可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九、总则
三十六、有关本计划规定的人员和代表团,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交出访人员的简历及访问计划,接待方应至少在访问成行前一个月答复对方。代表团抵达的具体日期应至少提前三十天正式通知对方。
三十七、人员、代表团、艺术团互访和互办展览。
本计划内人员和代表团的交往费用规定如下:
1.派出方负担国际往返旅费(直至首都)。
2.接待方。
中方提供:
每人每天二百元人民币的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及访问日程规定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意方提供:
每人每天七万里拉的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及访问日程规定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双方将在遵守各自现行规定的前提下,力争增加上述费用。
本计划第二十条中所指人员,意大利总理府负担其在意期间的食、宿及访问日程所规定的交通费。中方将相应地向其提供在华期间的食、宿及访问日程规定的交通费。
3.第一条规定的教师,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4.奖学金:
意方给中国奖学金生:
(1)每人每月六十万里拉。
(2)每人每学年提供一笔“相当于”三十万里拉的费用,用以报销学费;这笔费用将在第一个奖学金月发给。
(3)提供不低于八个月期限的奖学金生到达意大利和从意大利回国的旅费(飞机)。
(4)病、伤保险费(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中方给意大利奖学金生:
(1)每人每月人民币二百七十五元。
(2)免交学杂费。
(3)病、伤保险费(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三十八、本计划商定的互办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出方承担:
(1)根据“封箱到开箱”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费用;
(2)从本国至第一展览地和从最终展览地到本国回程的运输费用;
(3)陪展人员从本国至第一展地和从最终展地到本国回程的旅费。
接待方将承担:
(1)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
(2)展览的宣传及布展费用;
(3)展品目录介绍费用(达成另外协议的除外);
(4)陪展人员在接待方国内的旅费和停留期间的费用(陪展人数、停留时间的长短将通过外交途径逐项商定)。
派出方至少提前一年提出展览的建议并通报一切有关技术和艺术特点的材料。
三十九、关于互办电影周,派出方应承担制作影片字幕、影片运输的费用,以及参加电影节代表团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将承担印制说明书、电影节的组织费用和上述代表团停留期间的费用。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在罗马签字,一式两份,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意大利共和国代表
杜 攻 塞尔基欧·巴朗兹诺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 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行政,现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进行上述鉴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由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属于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交予提出请求的公安、司法机关。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出具由其直接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本行政区域内的或者国土资源部委托其鉴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业务人员担任,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 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鉴定: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指由于没有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导致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第七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须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具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出具鉴定结论。对于认为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本部门自己进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的,须将鉴定报告及有关调查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求鉴定的书面申请后,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不同意受理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需要补充情况或者材料的,应及时提出要求。
(二)同意受理后,有条件自行鉴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委派承办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没有条件自行鉴定的,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并按照上述期限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须由具体承办人员签署姓名。受委托进行鉴定的专业技术机构需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助、配合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配合。
(三)自接到鉴定报告之日起7日内,由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组成人员进行审查。审查时,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以听取鉴定情况汇报并对有关材料、数据、鉴定过程与方法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通过的,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行出具鉴定结论并交予提出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能通过的,应说明意见及理由。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进行直接查处并由本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或者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出具鉴定结论的,进行鉴定、审查、出具鉴定结论及有关办理时限,按照第八条(二)、(三)项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